1.甲、乙类厂房和甲、乙类库房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。因为用明火或电热散热器的采暖系统,其热风管道可能被烧坏,厂水冷散热器或者带入火星与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接触,易引起爆炸火灾事故。
(1)为防止纤维或粉尘积集在管道和散热器上受热自燃,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.5℃(相当于供水温度95℃,回水温度70℃)。但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℃。
(2)散发物(包括可燃气体、蒸气、太阳能供暖粉尘)与采暖管道和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时,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,且不应在这些房间穿过采暖管道,如必须穿过时,应用不燃烧材料隔热。
3.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可燃气体、可燃蒸气、可燃粉尘、可燃纤维(CS2气体、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)与采暖管道、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受到水、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、爆炸的粉尘(生产和加工钾、太阳能供暖钠、钙等物质)或产生爆炸性气体(电石、碳化铝、太阳能供暖氢化钾、太阳能供暖氢化钠、硼氢化钠等释放出的可燃气体)的厂房,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,以防止此类场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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